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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

日期:2021-11-12办事类别:主页 > 城市服务 > 车辆交通 > 车辆过户 > 办事标签:机动车登记(10)车辆年检(15)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注意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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