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些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1)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浴室、洗浴中心等);
(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
(4)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等
(5)体育场所:游泳场(馆);
(6)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7)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等;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侯船室等。
2.公共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申请许可项目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深圳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准备的资料:
(1) 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
(2) 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
(3) 营业执照正本,公章
(4) 生产场所准确地址相关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等)
(5) 法人身份证原件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6)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交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
(7)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使用业主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可提交业主方的检测报告
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有什么后果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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